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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50058-2014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正文中介绍了划分爆炸危险区的方法和规定:
首先确定是否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;
然后确定释放源及其等级;
最后确定爆炸危险区分区。
正文当中说了爆炸危险区分区的一些原则性的内容,但是针对区域具体如何划分,影响范围如何界定等细则并没有在正文中规定。为此标准在附录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
在了解详细规定前,请注意一个定义:附加 2 区
附加2区实际上是按照2区来管理的,其中的电气设备选型与2区的要求一致。只不过附加2区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列入。
只有可能释放大量高挥发 性 产品的地点才有可能列入附加2区。
本文介绍密度比空气大,第二类释放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方法:
一、通风良好的主要生产装置区
1、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.5米,区域内为2区。
2、释放源水平距离15米范围内,地坪以上7.5米范围内属于2区;
3、但是请注意,2区范围内,地坪面以下的坑、沟需要划分为1区!
4、当释放源高于7.5米时,释放源以下7.5米半径范围内均为2区;
5、30米以内的区域,地坪上0.6米高度以下的剩余范围为附加2区。
二、当通风不良的主要生产装置区
1、通风不良区域均为1区(包括建筑物、沟、坑、洞内)
2、通风不良区域外3米叠加释放源半径15米,高7.5米范围均为2区。
3、附加2区也是30米以内,0.6米高度范围内的区域。
三、当处于储罐内时
1、固定式罐,罐内液体上表面空间且未设惰性气体保护的区域为0区;
2、浮顶罐,罐内浮顶上部空间区域为1区;
3、放空口半径1.5米内范围为1区;
4、爆炸危险区内的坑、沟为1区;
5、罐外部3米范围内为2区;
6、罐外设围堤的,围堤高度范围内均为2区(不要划分为1区,因为它不是通风不良区域)。
本文介绍内容均来自GB 50058-2014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,对内容进行了个人解读,更方便阅读和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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